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yè)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促進物流業(yè)降本增效,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相關部門規(guī)章修訂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對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yè)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的管理,暫按以下要求執(zhí)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為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配發(fā)道路運輸證。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的,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駕駛員以“無證經營”和“未取得相應從業(yè)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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