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的統一部署,2019年12月底前將取消全國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根據《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zhí)法常態(tài)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fā)〔2017〕173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高速公路稱重檢測業(yè)務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19〕1182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全國高速公路入口稱重檢測工作的通知》(交辦公路明電〔2019〕117號)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省界收費站取消后高速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擬通行高速公路的貨車,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的規(guī)定,規(guī)范裝載和運營,嚴禁超限超載運輸。
二、所有貨車必須按照交通標志標線及現場工作人員引導,依次駛入貨車專用檢測通道接受檢測,不得隨意穿插,影響交通秩序。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貨車,拒絕駛入高速公路:
(一)未經稱重檢測的,不得駛入高速公路;
(二)經稱重檢測為違法超限超載的,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應就近選擇卸載場卸載超限超載貨物,消除違法行為,并由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執(zhí)法機構依法處理;
(三)不能提供《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大件運輸車輛或證件無效的,不得駛入高速公路,并由屬地交通執(zhí)法機構依法處理;
(四)列入交通運輸部超限失信名單和四川省通行高速公路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用聯合懲戒名單的,拒絕駛入高速公路。
三、違法超限超載認定標準執(zhí)行《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關于治理車輛超限超載聯合執(zhí)法常態(tài)化制度化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交公路發(fā)〔2017〕173號)規(guī)定的《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
四、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高速公路稱重檢測業(yè)務規(guī)范和技術要求〉的通知》(交辦公路函〔2019〕1182號)規(guī)定,對已辦理ETC的貨車,讀取車輛OBU內存儲的有關參數作為判定該車輛是否超限超載的依據。未辦理ETC的貨車,當事人當場可以提供該車最大允許總質量的有效證明文件的,以證明文件上標明的最大允許總質量作為判定該車是否超限超載的依據。當場無法提供或無法驗證證明文件合法有效的,則按照以下限值判定該車是否超限超載:
軸數 | 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 | 軸數 | 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 |
3軸 | 25000千克 | 5軸 | 43000千克 |
4軸 | 31000千克 | 6軸 | 46000千克 |
五、擬通行高速公路的貨車,在入口應主動接受稱重檢測,配合提供有關證明文件進行查驗,不得擅自倒車重復稱重或者故意堵塞檢測車道。
六、對收費站出口稱重檢測發(fā)現的違法超限超載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執(zhí)法機構按規(guī)定處理。
七、對毆打工作人員、闖卡、拒檢、故意堵塞車道、破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原有規(guī)定與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為準。京昆高速雅西段、雅葉高速雅康段等高速公路對貨車通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 四川省公安廳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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